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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进行变更地籍调查的通告
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,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健全地籍管理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山东省土地登记规则》、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》、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》的有关规定,乳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进行变更地籍调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2005年10月10日至2006年10月31日,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城区所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权属调查、地籍堪丈。 二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;依法保护测绘标记,配合地籍堪丈工作,是土地使用者、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。 三、在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工作中,土地使用者、所有者在接到“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”及“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”后,应主动配合工作,提交相应资料,变更地籍调查工作人员在收到资料后应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。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: 1、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,用户应在接受到“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”后,向土地登记机关或变更地籍调查工作人员提交下列文件资料:(1)土地登记申请书。(2)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、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。 (3)土地权属来源证明。(4)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。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,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。 2、已进行初始土地登记,登记项目未发生变更的,土地使用者、所有者应在接收到“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”后,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现场指界,如无故不出席指界,按违约缺席处理。 3、已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,土地使用者、所有者应在“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”规定的时间内出席现场指界,如无故不出席指界,按违约缺席处理。 四、“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”及“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”,将由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于近日向土地权利人发放。 乳山市人民政府 二○○五年九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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